(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市场准入制度。从源头上控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进入高危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评价,加大对建设项目和生产经营单位的执法检查力度。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生产经营。
(三)完善建设工程(项目)“三同时”审查,严防产生新的安全隐患。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高风险行业立项时应进行安全专项评价,并提出具体应对方案,凡未经安全设计审查的,一律不得审批(不包括一般性民用建筑);竣工时须安全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的总体验收,凡未经安全专项审查并验收合格的,一律不得投入使用。
(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地开展安全生产明查暗访活动,并将明查暗访结果进行通报,同时在新闻媒体上公示。
四、明确职责,切实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一)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者或非法人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二)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必须的安全投入,加强生产现场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三)生产经营单位要落实安全培训经费,开展经常性安全教育。对新上岗职工实行“三级安全教育”(厂级、车间、岗位),做到先培训后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考试合格,方可持证上岗。
(四)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五)建筑施工企业要严格按照《
建筑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以人为本,为企业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五、关口前移,狠抓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一)各县、各部门要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生动活泼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坚持开展好每年一次的“安全生产月”活动,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提高广大职工自我保护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在全州逐步实现“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的观念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