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苏劳社医[2006]5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九次全会精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进一步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推进我省生育保险工作可持续发展。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劳社部[2004]14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生育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生育保险工作的重要性
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对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保障妇女平等就业、促进企业公平竞争、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要求完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省委十届九次全会提出生育保险要和医疗保险协同推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认真研究新形势下生育保险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确保生育保险制度稳健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二、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
各地要总结生育保险工作开展以来的扩面经验,加大扩面力度,协同推进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的覆盖面,确保企业及其职工应保尽保。
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要由原来的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调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逐步向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拓展,并积极探索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的途径。
三、规范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和标准
各地要按照《江苏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161号令),规范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足额支付生育保险待遇费用,保证职工享受到应有的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的范围原则上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执行,具体支付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生育津贴的发放基数,以上年度职工本人的平均缴费基数为准;对上年度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的发放基数由统筹地区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