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健全工作机构,落实人员
要尽快落实州县低保工作机构和人员。各县要有从事城镇及农村低保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要建立健全基层低保管理服务网络,保证工作的顺利推进。有条件的县可建立城乡救助中心,统一管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确保低保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要将农村特困群众基本情况分类建档上卡,要配备低保专用设施设备,将农村低保对象的所有信息全部录入计算机,实行数据库管理。
四、合理确定保障对象
经调查,我州共有农村贫困对象 30518户、131538人。州人民政府决定,先将因病、因残、因灾丧失主要劳动力和难以维持日常基本生活的农村特困群众12687 户、52280人,纳入保障,农村优抚对象和上世纪60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中的困难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保。并随着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逐步扩大保障范围和提高保障标准。
五、足额落实保障资金
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资金,由州、县两级财分别负担,其中:州级承担40%,县级承担60%,并列入财政预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各县必须及时将保障资金划入专户,待县级配套资金到位后,州级补助资金才下拨。省级财政补助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主要用于补助财政困难县。各县民政、财政部门,务必将数据核准后,上报州民政局、州财政局。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州人民政府根据我州实际,从保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等费用,以及适当考虑水电、燃料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等因素确定。2006年,暂定为人平补助每月15~20元,其中:Ⅲ度以上大骨节病人每月补助20元,其余人员每月补助15元。随着经济增长和财政收入增加,适时进行调整。
六、确定启动时间
2006年元月起,启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各县要按照州人民政府下达的保障人数、保障标准,全面落实保障政策。并在2006年内,规范和完善农村低保制度和政策。2007年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特困群众全部纳入保障范围。
七、规范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经村委会征求村民小组意见、核实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张榜公示后,确认其符合申请条件的,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报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负责将有关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所在县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委托所在的村委会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公示一周后无异议的,正式发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凭证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公示有异议的,重新调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