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价局关于水资源费调整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10月27日 成价农〔2005〕191号)
各区(市)县物价局:
市水利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成水利〔2005〕247号)文下发后,部分区(市)县反映如何执行地下水分类标准,即供水管网内与供水管网未达到地方征收标准问题。经研究,现就水资源费执行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下水供水管网内是指五城区及区(市)县城区规划区域内管网到达的用水户执行地下水供水管网内收费标准。其他乡镇(街办)执行地下水供水管网未到达地发方标准。
二、区(市)县自来水厂水资源费可按地下水供水管网未到达地方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