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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五条 制定或调整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市、(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步审核,再报市(区、(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代管费标准由学校本着代收代支,不得赢利的原则自行确定。

  民办学校对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根据办学成本自行确定,报市(区、(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和办学批准部门备案。

  第六条 民办学校申请制定或调整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学校的有关情况,包括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登记证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二)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三)现行教育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教育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五)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对学生负担及学校收支的影响;

  (六)申请学校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包括教职工人数、按规定折合标准的在校生人数、生均教育培养成本,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教育设备购置情况、工资总额及其福利费用支出等主要指标;

  (七)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学校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七条 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学费标准按照补偿教育成本的原则并适当考虑合理回报的因素制定。我市民办学校学历教育的教育成本按照同类同专业社会平均教育成本的原则核定。

  民办学校办学成本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包含基本工资、国家政策性津贴、奖金、社保缴费和其他人员支出(课时津贴、外聘教师及临时工工资等)。公用经费主要包含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折旧费等。

  民办学校学历教育的住宿费标准按实际成本确定。

  第八条 民办学校对受教育者按学期或学年一次性收取学费。学费、住宿费、代管费,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跨学年度一次性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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