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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5年11月4日 成价费〔2005〕199号)


各区(市)县物价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四川省物价局、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价发〔2005〕85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成都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
成都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即非国家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面向社会举办的经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第三条 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主要包括学生在校期间伙食费、书本费等),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

  第四条 除第三条所列各项费用外,民办学校不得再向受教育者收取建设费、借读费、调剂生费和实验班费等。捐资助学不得与入学挂钩,捐资助学款的收取使用和管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捐赠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严禁收取教育储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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