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1.车辆分类:
一类客货车:8座(含8座)以下轿车、吉普车、面包车、旅行车,1吨(含1吨)以下小货车。摩托车按一类车减半征收。
二类客货车:9座至30座(含30座)客车,1吨以上至3吨(含3吨)货车,20卧(含20卧)以下卧铺车。
三类客货车:31座至50座(含50座)客车,3吨以上至5吨(含5吨)货车,21卧至30卧铺车,国际标准集装箱车。
四类客货车:51座(含51座)以上客车,5吨以上至15吨(含15吨)货车,31卧(含31卧)以上卧铺车。
五类货车:15吨以上货车。
2.拖拉机按核定吨位收费。
3.以上所有车辆的吨(座)位计算均不分空、重车。
六、收费人员在川交公路[2004]108号文总量控制中调整为25人,着装人员及数量须报省交通厅核批。
七、收费范围:根据国务院颁布的《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除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鼾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以及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进行跨地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外,其他车辆都应交纳车辆通行费。经省上有权部门批准的其它免收通行费的车辆,按有关规定执行。
八、收费票据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章印制的车辆通行费专用票据,并在宜宾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
九、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属财政性资金,必须按《
四川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公路车辆通行费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纳入宜宾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还本付息的支出,收费站的人员经费、收费路的日常养护费和其他符合规定的专项支出,年度计划由市交通部门按项目编制预算,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交通厅、财政厅核批。年度支出计划由市财政部门按省交通厅、财政厅批复拨付,严禁超支挪用。
十、该项目严禁转让收费经营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