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人民政府印发《农(牧)家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实施细则(试行)、评分标准》的通知
(阿府发〔2006〕2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农(牧)家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实施细则(试行)》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农(牧)家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评分标准》已经州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农(牧)家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推行我州农(牧)家旅游服务质量等级划分及其评定工作,规范农(牧)家旅游服务管理,提高农(牧)家旅游服务质量,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农(牧)家旅游服务质量等级划分及其评定中的公共信息图型符号,应该符合现行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中的GB/T001和LB/T001进行。
第三条 凡在阿坝州行政区域内利用庭院、果园、花圃、农场、牧场等农、林、牧业自然资源和乡村人文资源,吸引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观光、娱乐、运动、住宿、餐饮、购物等服务的农(牧)家经营实体,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均可申请参加农(牧)家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
第四条 阿坝州旅游局统一负责全州农(牧)家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工作。成立由旅游、质监、卫生、文化、林业、食品药品监管、规划建设、环保、工商、公安、安办、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关专家、企业管理人员组成的“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农(牧)家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州评委会),负责全州农(牧)家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的组织实施工作,具体受理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农(牧)家旅游服务质量的等级评定。州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州旅游局规划统计科,具体负责农(牧)家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各县旅游局应会同质监、卫生、文化、林业、食品药品监管、规划建设、环保、工商、公安、安办、消防等部门相应成立本县农(牧)家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县评委会),具体负责本地区一星级、二星级农(牧)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的等级评定工作和推荐本地符合条件的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农(牧)家旅游服务单位。
一星级、二星级旅游服务质量的等级评定情况应报州评委会备案。
第六条 农(牧)家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采取自愿原则,由农(牧)家经营户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农(牧)家旅游服务单位名称;
(二)农(牧)家旅游服务经营户姓名;
(三)农(牧)家旅游服务单位地址;
(四)农(牧)家旅游服务单位开业时间;
(五)从业人员数量及名单;
(六)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八)排污申报许可证复印件;
(九)从业人员健康证复印件;
(十)拟申报星级;
(十一)申报时间。
第七条 受理农(牧)家旅游服务单位申请评定旅游服务质量等级的州、县评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等级评定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明确的等级评定权限组织评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评定的,经评委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完成等级评定后,应当自作出评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州、县评委会按照等级评定权限向申请人颁发农(牧)家旅游服务质量等级标志牌和证书。
受理申报三星级、四星级或五星级农(牧)家旅游服务质量等级的县评委会,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评,并将初评报告报州评委会;州评委会接到初评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评定工作。完成等级评定后,应当在评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州评委会向申请人颁发标志牌和证书。
农(牧)家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除星级牌和证书工本费外不收取其它费用。
第八条 农(牧)家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按照《阿坝州农(牧)家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分标准》进行评分。
各等级农(牧)家旅游服务单位基础分:一星级不低于300分;二星级不低于400分;三星级不低于600分;四星级不低于800分;五星级不低于900分。
等级评定6个项目不得缺项。若有缺项,则不能评定等级。
第九条 农(牧)家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实行年度复核制度。已获得农(牧)家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称谓和标志的农(牧)家经营户,应自觉接受州、县评委会的复核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