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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认真落实全省义务教育经费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认真落实全省义务教育经费意见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6〕1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认真落实全省义务教育经费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六日

关于认真落实全省义务教育经费的意见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近年来,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大义务教育投入,保障了义务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但仍有少数地方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不到位,截留、挤占、挪用上级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和专项资金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义务教育事业的正常发展。对此,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提出明确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现就认真落实全省义务教育经费的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

  一、 确保义务教育法定投入到位。各地要严格执行《教育法》、《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加强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财教〔2006〕3号)规定,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预算内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力度,确保年初预算安排和全年预算执行结果均实现预算内义务教育经费拨款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的要求。要结合年度部门预算的编制,按照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规定的项目和比例,将应承担的义务教育经费全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教师工资要严格执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统一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项目的通知》(人发〔2002〕7号)规定,免杂费资金、公用经费及校舍维修资金要按规定的比例足额到位。在全省全面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前,非贫困县(市)仍要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正常运转的通知》(鄂政发〔2003〕26号)要求,按每生每年不低于15元的标准给予公用经费补助,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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