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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安全生产培训收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0月13日 实施日期:2006年11月1日)废止

四川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10月24日 川财综[2005]29号)


各市州财政局、物价局:

  最近,部分市州财政局、物价局来函请示,要求重新划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收费主体。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5]11号)和省编办《关于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职能范围划分问题的复函》(川编办[2002]166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就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上述有关文件的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电梯、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其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收费的主体也应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费的具体收费标准仍按《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价费[2003]147号)的规定执行。该文件规定的特种作业操作证(IC卡)收费,已经《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川财综[2004]57号)明令取消,任何部门均不得继续收取。

  三、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主动、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变更《收费许可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收费收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和《四川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川财预[2002]55号)的有关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收入全额上缴省级国库,支出通过预算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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