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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11月8日 川价发〔2005〕226号)


各市、州物价局、教育局:

  近期有市、州就中小学收费执行过程中的几个问题请示省物价局,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中小学体检费问题

  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川教电〔2004〕65号)中规定了“体检和防龋齿费”项目,标准由各市、州制定。根据各地执行情况,今年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川教〔2005〕212号)统一制定了全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学生体检费标准为每生每年5元,学生体检由学校统一组织、统一收费。目前,“防龋齿费”仍由各市、州按低于当地医疗服务价格制定标准,学生“防龋齿”由学校协助卫生部门组织,每年一次,其费用应由卫生部门直接向学生收取。非义务教育阶段中学,学生体检费按上述规定执行。

  二、关于非义务教育阶段中学军训费问题

  根据省教育厅、省军区司令部、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训工作的意见》(川教〔2004〕169号)精神,所需经费应由地方和学校予以安排,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军训费。对军训中学生自己使用的部分物资以及伙食费,应本着不以盈利为目的,按成本收费的原则,由学校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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