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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遂宁市物价局有关民办学校和改制学校收费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遂宁市物价局有关民办学校和改制学校收费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
(2005年11月9日 川价函〔2005〕283号)


遂宁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民办学校收费审批权限问题的请示》(遂价〔2005〕50号)和《关于改制学校收费审批权限问题的请示》(遂价〔2005〕4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民办学校和改制学校按现行规定实行分级管理,即按管理权限由教育或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学校,其收费由同级物价部门审批。目前,对于由省教育厅审批的初中、高中改制学校,其收费标准暂委托所在地市、州物价局审批,同时报省物价局备案。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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