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
(川府发[2006]13号 二○○六年四月三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逐步建立可持续发展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决定》提出的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加强领导、完善政策、健全机制、严格管理,逐步建立起适合国情、省情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进一步完善各项政策,健全工作机制,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基本养老金拖欠,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不断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力争在3年内将城镇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十一五”期间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要逐年增长,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覆盖率达到90%,力争“十一五”期末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达到770万人以上。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国资管理、工商、税务、工会等部门和组织要建立健全扩面征缴联动工作机制,促进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城镇各类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都要按照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从2006年1月1日起,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积极解决就业困难人员参保缴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