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各市州物价局、卫生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对本辖区内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的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凡与本通知要求不符的要予以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通知》要求的,则停止开展特需医疗服务。
十、如何管理特需医疗服务行为,如何理顺基本医疗与特需医疗的关系,需要不断的探索和总结经验,各地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的问题,请及时与省物价局、省卫生厅联系。
十一、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1.关于特需医疗服务病区的规定
2.关于特需医疗服务门诊的规定
附件1:
关于特需医疗服务病区的规定
一、特需医疗服务病区的床位数不得超过该医疗机构编制床位的15%。
二、特需医疗服务病区配置标准:
1、病床单元用房,单人间不少于15平方米(含卫生间);双人间不少于25平方米(含卫生间)。
2、除病房必备设施外,还应该配置空调、电视、电话、冰箱、沙发、茶几、储物柜、微波炉,陪伴床及卧具等方便病人起居的生活用品。
3、设独立卫生间,配方便病人使用的洁具、浴具,24小时供应热水。
4、病区设置公共阅览室和健身房。
三、足额配置所需医护人员,设置独立的护理单元。
附件2:
关于特需医疗服务门诊的规定
一、具备单独区域或楼层形成独立诊疗小区,诊室宽敞、舒适、私密,候诊区配置空调、沙发、电话、电视、饮用水、书报等。
二、配有导诊护士为有需求的病人提供咨询、挂号、导诊、交费、取药、护送等方面快捷的一条龙服务。
三、应诊医务人员均应挂牌服务。
四、关于特需专家门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