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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二十)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要引导其通过与职工协商,采取适当缩短工时、进行岗位轮换等措施稳定就业。对于企业规模性裁员的,裁员方案必须经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企业职工在200人以上(含200人),500人以下(含500人),一次性裁员超过10%的;企业职工在800人以上,一次性裁员超过50人(含50人)的,事前要向同级政府报告。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
  (二十一)建立统一规范劳动力市场。打破劳动力市场城乡、地区分割的就业格局,逐步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调控有力、信息畅通、服务完善、城乡一体的劳动力市场体系。加强劳动力市场监管,建立职业介绍、劳动用工诚信制度,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行为。建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规范劳务派遣行为。充实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严厉打击劳动力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禁止和坚决纠正超时工作、不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压低和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随意裁员等行为,切实维护城乡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十二)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制度。劳动保障、统计、工商部门要联合建立劳动力调查分析和城乡就业变动会审制度,及时准确掌握城镇失业率和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进一步完善就业和失业登记、录用和解除劳动关系备案制度,加强就业和失业统计工作。

  五、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二十三)建立促进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联动机制。切实保障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条件及申领办法,建立健全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和帮助享受失业保险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尽快实现就业再就业。合理确定失业保险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适当拉开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距离,形成合理配套的标准体系,既要切实保障享受失业保险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基本生活,更要有利于调动有劳动能力人员就业的积极性。

  加强对失业人员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基础管理。充分发挥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所(站)的职能作用,劳动保障、民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合作,及时掌握失业人员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及收入状况,积极引导其参加就业培训和社区公益性劳动,实施有针对性的帮助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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