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并提供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贷款、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
(十五)大力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按照“先培训、后输出”的要求,积极发挥乡镇劳动保障所的作用,组织开展具有较强针对性和实用性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积极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提升进城务工劳动者的就业能力。所需经费在扶贫资金中解决。
(十六)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资格鉴定服务工作。统一规划建设公共实训基地,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操作训练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逐步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为开发就业岗位、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提供公共服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领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四、加强失业调控,搞好就业管理
(十七)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各县要按照《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失业调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阿府办函〔2005〕132号)要求,科学确定失业预警线,制定预案和相应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失业进行调控。对因国内国际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和企业,以及失业压力大的困难县、困难行业,要及时采取专项政策措施,防止和减少失业,确保就业局势稳定。
(十八)继续鼓励国有企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对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吸纳安置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含30%),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设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70%以上(含70%),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九)稳步推进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国有企业实施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必须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有关部门要严格审核并督促落实安置方案,加强关闭破产过程中职工安置工作的监督指导。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关闭破产终结后,要及时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妥善处理遗留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