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上述企业中的商贸型、服务型企业,在相应的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现有和新办的社区就业实体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仍按有关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可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在该企业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不再享受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经办银行手续费补助、呆坏帐损失补助等按照已经明确的有关规定执行。
3.增强灵活就业人员的稳定性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年收入达不到上年州平均工资80%(含80%)的,享受社保补贴或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即2007年底之前,女年满40岁,男年满50岁)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缴费标准的7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其他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缴费标准的6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其他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按每月5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
(五)建立健全对就业困难对象的就业援助制度。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就业困难并失业1年以上的失业人员、城镇“零就业”困难家庭人员、残疾下岗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就业困难对象”),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提供下列政策扶持:
1.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对象。对公益性岗位安排和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就业困难对象在用人单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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