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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政策,促进就业再就业

  (四)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改制、关闭、破产下岗失业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岗失业人员,失地无业农民,城镇“零就业”困难家庭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1.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并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高校毕业生毕业后两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且符合贷款条件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以内。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提出申请,可展期1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对利用上述两类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具体项目另行确定),按规定享受财政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按规定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

  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落实担保机构。担保基金由各级财政直接划转到担保机构在承办小额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或城乡信用社开设的专门账户,并作支出处理。

  各县要统筹解决好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的经营场地问题。政府新开发的商贸市场,应安排不低于20%的经营摊位,优惠租售给下岗失业人员。有条件的地方,可安排相对集中的生产经营性场所。

  2.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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