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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美沙酮维持治疗药品收费问题的复函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美沙酮维持治疗药品收费问题的复函
(2005年11月14日 川价函〔2005〕287号)


四川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美沙酮维持治疗药品收费问题的函》(川卫函〔2005〕65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卫生部、公安部、国家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海洛因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试点工作暂行方案>的通知》(卫疾控发〔2003〕37号)文件精神,卫生部目前已批准我省海洛因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6个试点单位,我们的意见是在试点期间暂不向受治者收取治疗费。其理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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