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推进建设管理改革。要根据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规模和受益范围的大小,实行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原则上村内工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建设,乡镇范围的跨村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县(市、区)域范围内的跨乡(镇)工程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建设项目要实行公示制度,采取招投标和项目评估等办法,确保工程质量,保证项目效益。
(二十五)推进水价机制改革。要按照水价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各地水资源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用水户承受能力等,本着分类定价、分步实施的原则,合理核定供水价格,完善水费计收办法,提高水费征收率。同时,要加强农业灌溉节水改造和计量设施建设,逐步实行计量收费。水管单位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提高后,除解决人员和维修养护“两项经费”外,要安排一定比例的水费收入重点投入农田水利建设。
(二十六)推行用水定额管理。各地要加大用水总量控制和强化定额管理措施,推行输水、计量、收费、服务到渠,实行政策、水价、水量、水费公开,提高农业灌溉用水效率。有条件的地方,还要在查清可利用水资源量和合理确定不同用水定额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和建立水权分配和转让制度,培育和发展水市场,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利用。
四、强化农田水利建设的组织领导
(二十七)健全领导负责制度。加快农田水利建设,是关系农业长远发展和农民切身利益的大事。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农田水利建设工作,切实承担起农田水利建设的主要责任,真正将农田水利建设作为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大措施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实行行政领导任期内的农田水利建设目标责任制,精心研究、精心部署、精心安排、精心组织,抓好落实,富有成效地把农田水利建设这一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实事办好,确保各项任务目标如期实现。
(二十八)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和资金安排,要本着“统一规划、统筹协调,各投其资、各负其责,共同建设、各计其功”的原则,建立由各级人民政府主持、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依据农田水利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对各种财政专项资金和社会资金补助的项目进行统筹,避免重复安排。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水利部门承担。
(二十九)完善长效建设机制。加快农田水利建设,关键在于州、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村级组织的积极动员和有效组织。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农田水利建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组织规划编制,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抓好项目实施,加强检查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级组织要利用农闲时节,深入发动群众,组织出资出劳,抓好项目实施;基层农村水利服务机构要切实转变职能,深入建设现场,搞好技术服务,并要大力培育和发展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建设、使用维修、水费计收等方面的作用;对自愿投资支持农田水利建设的社会团体、企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充分肯定和必要的精神鼓励;政府、部门、社会、农民要齐抓共建、加大投入,逐步建立“政府引导、民办公助,县乡发动、村社组织,自力更生、群策群力”广泛深入开展农田水利建设的长效机制。
(三十)严格绩效考核奖惩。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完善农田水利建设绩效考核奖惩办法,每年一季度对上年农田水利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资金投入情况等进行检查考核和兑现奖惩,并将考核情况作为安排建设项目、下达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省级检查考核工作和建设情况统计,由省水利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能,通力协作,共同推进农田水利建设深入扎实有效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