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注重扶贫的治水改土。扶贫部门要结合整村推进扶贫开发项目的实施,继续加大扶贫开发资金对人畜饮水和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投入,按每年建成10万亩保水保土基本农田的任务抓好落实,切实改善贫困地区的生产生活条件。
(十八)实行税费扶持政策。从水利建设工程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要依照《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用于农村河渠绿化、小流域植树造林和水源区植被恢复。从水利工程收取的建安营业税和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回收的资金,州、市、县(市、区)财政在安排支出时要重点考虑用于农田水利建设。
(十九)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前景好、效益高的经营性农田水利项目,要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和财政贴息。对农民群众出资出劳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各级金融部门要综合运用农户个人贷款、小额扶贫到户贷款给予扶持。
(二十)引导农民出资出劳。出资出劳开展自己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改善自身的生产生活条件,是农民应尽的责任。要认真贯彻执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有关规定,严格区分农民自愿出资出劳与加重农民负担的界限,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支持、民主议事、组织协调和技术服务等方式,鼓励和引导农民出资出劳建设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农民出资出劳以出劳为主。农民因外出务工经商等原因不能出劳的,可以自愿以资代劳。严禁强行以资代劳或变相加重农民负担。
(二十一)加强筹资筹劳监管。通过“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和劳务,都要纳入村务公开内容,实行“全程公开、民主管理”,将筹资筹劳数量和使用情况向村民公布,接受农民群众监督。各级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规范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出资出劳管理,并会同财政、审计部门加强对农民出资出劳使用情况的专项审计和管理,严禁截留挪用,不断提高资金和劳务使用效率。
(二十二)规范项目资金管理。政府补助资金要根据工程性质、农民在限额内筹资筹劳情况,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民办公助等办法,实行筹补结合、多筹多补,主要用于材料费、耕地地力建设等方面补助。要建立健全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制度和办法,切实规范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的管理。省级财政安排的农村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水利厅另行研究制定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的具体办法。要建立经常性农田水利项目资金专项检查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各地水利、农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委及财政部门,每年对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审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和项目顺利实施。省水利厅要联合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审计厅、农业厅等部门,在各地检查的基础上组织抽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
(二十三)推进产权制度改革。省水利厅、财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中央关于加快农村小型基础设施产权制度改革的政策规定,尽快研究制定《云南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深化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明确设施所有权,落实管护责任主体,提高现有设施的管理使用效率,并通过拍卖、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促进产权流转,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农田水利建设。可以将河道整治与土地复垦结合起来,利用增加的土地置换建设资金,加快项目建设。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尽快整合行政区域内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在资产清理、评估并得到确认的基础上,可授权本级水利主管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并授权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水利投资公司或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经营其国有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