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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田水利建设的意见

  三、加快农田水利建设的主要措施
  (七)建立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农田的水利设施服务于农业,具有很强的社会公益性。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把农田水利建设纳入地方预算和基本建设范畴,逐年增加资金投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要抓紧研究制定开征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设施补偿费的具体实施办法,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水费、水资源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等规费和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努力拓展农田水利建设筹资渠道,保持农田水利建设投入的稳定增长。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全省农田水利建设任务,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建设补助资金,使州、市、县(市、区)投入与省级补助形成合力,确保全省农田水利建设既定任务圆满完成。
  (八)科学编制建设规划。农田水利建设规划要本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讲求实效”的原则,由省水利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厅研究提出规划大纲,协调相关部门按照大纲要求分别认真组织编制,并以县(市、区)为单位综合分部门规划,自下而上按照程序逐级审核汇总,形成全省农田水利建设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从水资源合理配置的要求出发,加强对规划编制工作的组织和协调,使以工代赈、农业综合开发、农业科技推广、退耕还林工程、土地开发整理、整村推进扶贫开发、粮食安全综合示范区和基本烟田建设等规划与农田水利建设总体规划相衔接,做到高起点规划,高标准设计,高质量建设,努力提高农田水利建设的科学性,使农田水利设施的功能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
  (九)建立专项补助资金。从2006年起,省级财政通过整合水利相关项目资金,专项用于山区“五小水利”工程、渠系配套设施、节水灌溉、旱地水浇等农村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在去年5000万元的基础上,今年再增加2000万元,今后视情况逐步加大投入。各州、市、县(市、区)也要结合本地实际,安排农村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十)增加安排投资项目。发展和改革部门要调整投资结构,增加安排高稳产农田和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项目,切实加大对农田水利建设的投入。省发展改革委要在加大“润滇工程”等骨干水源工程建设投入,安排大型灌区续建、节水增效示范、农村饮水安全、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水土流失治理等中央项目配套资金的基础上,以不低于当年省基本建设投资的递增幅度,增加农田水利建设投资,加快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步伐。
  (十一)增强以工代赈支持。以工代赈资金要按照整村推进的思路,结合以工代赈区域的小型水源、干支渠等工程建设,加强项目区的农田水利建设,并按每年建成20万亩保水保土基本农田的任务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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