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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7.3.2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科学研究
  国土资源、科技、气象、有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单位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研究,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地质灾害治理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支持力度和投资,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习和培训工作。
  7.4 宣传与培训
  要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在全社会和地质灾害多发易发区广泛宣传地质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避险、自救、互救的知识,加强对在校大中小学生的教育,不断增强社会公众防范、应对地质灾害的意识和能力。
  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利用多种形式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处置地质灾害的综合能力和协调能力。各地、各部门参与处置地质灾害的工作人员要不断提高抢险救灾信息处理的效率和协助参与指挥的能力,努力做到业务精通、工作踏实、反应迅速、认真细致,确保机构高效运转。
  7.5 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发布按《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应急预案》执行。
  7.6 监督检查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落实相关责任。

8 预案管理与更新

  8.1 预案管理
  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省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州(市)的应急预案应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8.2 预案更新
  本预案将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实践经验和实际需要,由省人民政府适时进行修改和完善。

9 责任与奖惩

  9.1 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9.2 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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