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滇人民解放军、武警总队负责组织指挥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省公安厅负责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协助灾区人民政府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省建设厅、水利厅、安全生产监管局、云南电网公司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保护供水、供气、供电等生命线设施免遭损毁;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供气、供电、水利等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省旅游局负责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组织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
省教育厅负责组织修复受损毁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6.2 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情况、地质灾害的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进一步发展。
省水利厅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和水利设施安全的处置。
省地震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测。
省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6.3 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协调灾区卫生部门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和卫生安全监测设备的紧急调用,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并根据需要,对灾区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预防和有效控制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省农业厅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6.4 治安、交通和通讯
省公安厅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蓄意扩大化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的违法活动;协调、指导灾区公安机关维持灾区秩序,确保灾区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迅速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省交通厅、昆明铁路局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通干线的安全,确保道路畅通;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质运输。
省人民政府信息产业办、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电力、通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应急指挥信息通信、电力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