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或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县(市、区)、州(市)人民政府的相关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立即启动。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转移群众,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州(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本州(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民政、地震、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帮助指导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必要时,省人民政府可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指导州(市)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5.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或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本级别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负责处置。地质灾害发生她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转移群众,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民政、地震、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灾害发生地的州(市)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5.5 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县(市、区)、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由其负责处置的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处置结果逐级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并抄送有关部门。
6 部门职责
6.1 紧急抢险救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