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旅游局关于规范旅游行业明码标价的通知
(2005年11月30日 成价检〔2005〕217号)
各区(市)县物价局、旅游局,各旅游经营服务企业:
为规范旅游经营企业价格行为,促进公开、公平交易,制止价格欺诈,维护我市旅游市场正常价格秩序和“优秀旅游城市”的良好形象,推进建设“诚信成都”、“构建和谐社会”,切实维护旅游者和旅游服务经营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结合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旅游行业实行统一明码标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经旅游主管部门批准注册的旅游公司、旅行社等旅游服务的经营企业(不分隶属关系)向旅游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的(以下简称‘经营者’),一律按本通知实行明码标价。
二、我市旅游行业明码标价采取价目本方式明示价格。旅游行业价目本由市物价局、市旅游局统一监制。《成都市旅游价目本》样式(详见附件1)。
三、经营者明码标价时,应按照《成都市旅游价目本》填写说明如实填制(详见附件2),旅游线路、服务内容、价格及自费项目变动时,应及时更换旅游价目表,经营者的各门市(点)的接待人员应做到人手一本。
四、各区(市)县要加强旅游行业实行统一明码标价的舆论宣传工作,积极做好实施前的准备工作,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市物价局、市旅游局将在2006年2月15日以后统一组织联合专项检查,对经营者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利用明码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