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申请办理《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占用单位或个人递交临时占用道路申请书,并填写《临时占用道路申请表》;
(二)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发给《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
占用道路搭建临时构筑物的,必须征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办理《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
第七条 除电话亭、报刊亭外,禁止占用建城区主要道路摆设摊点从事经营活动。严格控制在其他道路准许占道经营的范围和时间。
主要道路和准许摆设摊点的其它道路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八条 在下列道路范围内,不得批准临时占用:
(一)公交车候车亭30米范围内;
(二)医院、学校门前道路两侧各100米范围内;
(三)道路交叉路口及其视距三角形范围内和铁道路口、弯路、窄路、桥梁控制范围30米内;
(四)消防通道及消防设施10米范围内;
(五)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及其周边10米范围内。
市政、园林绿化、供水、供电、燃气、电信、交通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养护、维修工程,经批准后,可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第九条 临时占用道路,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交纳道路占用费。公益性临时占用道路可免缴道路占用费。
道路占用费应当全额上缴财政部门。
第十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占用道路期满后仍需继续占用的,应在期满前30日内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因城市建设管理或交通管理工作需要,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变更或取消《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时清退场地。
变更或取消《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的,应当退还未到期部分的道路占用费并依法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