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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动物性组织(食品)中兽药残留等服务性检测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复函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动物性组织(食品)中兽药残留等服务性检测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复函
(2005年11月29日 川价函〔2005〕298号)


省畜牧食品局:

  你局《关于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动物性组织(食品)中兽药残留检测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对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动物性组织(食品)中兽药残留等服务性检测收费项目和标准函复如下:

  一、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动物性组织(食品)中兽药残留等检测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四川省畜产品安全检测中心作为执收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用户委托开展检测有偿服务,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二、国家财政和专项经费所支持的检测服务不得收费;属于部门职责进行的抽检不得收费。

  三、执收单位应当坚持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与委托人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签订服务合同,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

  四、执收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计委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984号)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领购和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明码标价。

  五、执收单位应公布并严格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规范、质量标准等各项要求,禁止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和重复服务、强制收费行为。

  六、本文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从发布之日起试行一年。

  附件:
  1.动物性食品和饲料中兽药残留检测收费标准

  2.饲料、饲料添加剂和畜产品检测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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