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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2005年11月25日 川价发〔2005〕238号)


成都市、绵阳市、南充市物价局、建委:

  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制定《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05〕2200号),目的在于理顺煤炭和热力价格的关系。现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省物价局川价综〔2002〕177号文件规定,我省热力价格授权市(州)政府定价,请你们按照发改价格〔2005〕2200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同时,物价部门要建立煤热价格监测制度,及时掌握煤、热价格变动情况,并将其纳入当地的价格监测工作及制度体系中。监测的品种主要包括供热用煤价格、热力出厂价格、管网输送价格和向终端用户的热力销售价格;采报价周期原则上为一个月。要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并将其作为煤热价格联动的计算依据。当价格出现较大变动时,应及时向省物价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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