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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5月23日 实施日期:2005年5月23日)修正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
(第12号)


  《南宁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月8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2003年1月21日

南宁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控制临时占用道路行为,充分发挥道路的功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建城区范围内临时占用道路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是指城市街道、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包括桥梁、人行天桥、人行过街隧道。本办法所称临时占用道路是指在短期内(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利用道路堆料、施工作业、设置车辆保管点、报刊亭、IC电话亭等影响道路功能的行为。

  第四条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城区市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行为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公安、规划、工商等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临时占用道路。确需临时占用道路的,应当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并经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发给《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后,方可占用。
  因紧急抢修市政、园林绿化、供水、供电、燃气、电信等城市基础设施临时占用道路的,可先行临时占用,但应及时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并申请补办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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