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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井研县人民法院咨询函的复函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井研县人民法院咨询函的复函
(2005年12月6日 川价函〔2005〕310号)


井研县人民法院:

  你院〔2005〕井研民初字第263号咨询函收悉,经商省司法厅,现函复如下:

  根据原国家计委、司法部印发的《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费〔1997〕284号)和我局《关于基层法律服务行业收费管理办法及标准的通知》(川价字费〔2000〕231号)等文件精神,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委托人签订专门的书面收费协议时,其约定的收费数额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川价字费〔2000〕231号文件附件二中的所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其约定收费标准时不应突破该最高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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