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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院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报批程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院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报批程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11月28日 川价发[2005]243号)


省内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家教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1996]101号),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为规范我省高等院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报批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公办高等院校教育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报批程序

  1、公办高等院校学历教育学费收费标准报批程序

  公办高等院校学费标准,根据现行规定,控制在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25%以内,需调整学费标准,由省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学条件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进行审核,由三部门共同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办高等院校特殊教学类项目,如国家相关部委批准的特殊教学项目,省教育厅批准的试点教学项目,以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可由学校向省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单独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申请制定或调整特殊类教学项目收费标准,学校应提交下列材料。

  (1)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举办该项目的批复;

  (2)申请制定或调整该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3)申请学校近三年该项目独立的收入和支出情况,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等;

  (4)申请学校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

  2、学校为学生提供住宿的收费,必须严格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具体收费标准,应由学校提出意见,报省物价局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3、公办高等院校非学历教育培训费属于行政事业收费。鉴于学校自行举办的培训班属社会群众或学生自愿报名参加,在国家和省未出台新规定之前,暂由学校自行确定收费标准,并报省物价局备案。但由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委托学校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应按现行短期培训班收费的管理规定由主办方向同级物价、财政部门申请报批,未经批准的,各高等院校不得接受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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