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3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3月31日)修订*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实施细则
(2003年1月25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公布,根据2005年5月23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根据《
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男十八至六十周岁,女十八至五十五周岁),每人每年义务植树五株,或完成相应劳动量的植绿护绿任务。对已满十一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青少年,尽可能安排力所能及的绿化劳动。
第三条 《条例》所称的城市绿地,是指在本市规划区内的下列七类绿地:
(一)公共绿地:指向公众开放的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各类公园(综合性公园、儿童公园、文物古迹公园、纪念性公园、风景名胜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带状公园等)、街旁游园,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二)居住区绿地:指居住区内除居住区级公园以外的其它绿地。包括小区级小游园、组团绿地、儿童游戏场、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等。
(三)单位附属绿地: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管界内的环境绿地。
(四)防护绿地:指用于城市隔离、卫生、安全、防灾等目的的绿带、绿地。
(五)生产绿地:指为城市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卉、草皮、种子的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