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府办〔2006〕2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4〕62号)下发后,各试点地区和试点单位按照粤府办〔2004〕62号文有关精神,积极开展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在试点工作中,也遇到一些影响试点工作顺利推进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解决。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工作方案经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大省建设领导小组批准的日期,作为该单位转制基准日。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可以设立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由当地政府单独出资,授权本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
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原事业编制人员整体转制为企业人员,转制单位应依据《
劳动法》与其中的续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转制前已与转制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转制单位应依据《
劳动法》与其中的续用人员变更劳动合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应与全体人员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由转制单位与其中的续用人员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应在转制企业进行工商登记后30日内完成。
四、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过程中,确需分流且无法另行安置的富余人员,经批准,可参照企业分流富余人员的办法,由转制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并按相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应与全体人员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并按相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用人单位与符合《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情形的职工解除人事(劳动)关系时,应按《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由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