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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城市广场管理规定》的决定(2005)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城市广场管理规定》的决定
(2005年5月23日)


  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对《南宁市城市广场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三条第二项“使用城市广场开展的活动含有宣传、文艺、体育、商业等内容的,提交文化、体育、工商等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修改为“使用城市广场开展的活动含有商业内容的,提交工商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二、第十二、十三、十四条中的“广场管理部门”修改为“广场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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