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
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2006〕1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国土资源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广东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耕地
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一、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建立地级以上市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确保我省耕地占补平衡、总量动态平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以及《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市长为第一责任人。
三、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厅、统计局、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根据《总体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各地经省批准的易地开发补充耕地、耕地储备指标有偿转让等指标任务调整,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和补划基本农田面积,以及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