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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管理暂行办法(2005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2月30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30日)废止

南宁市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2002年9月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公布,根据2005年5月23日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发布的《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消除医疗废弃物的污染,预防、控制病菌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扩散和流行,保护环境,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废弃物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HW01医院临床废物、HW02医药废物、HW03废药物、药品中的各项医疗废弃物。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把防治医疗废弃物污染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有利于减少医疗废弃物污染的城市发展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责任对产生的医疗废弃物采取防治措施,实现医疗废弃物的减量化和无害化。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辖区范围内医疗废弃物的产生、贮存、收运、处置等活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同时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医疗废弃物污染治理情况及治理设施的运行状况;

  (二)负责医疗废弃物处置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监督管理;

  (三)实施医疗废弃物申报登记制度;

  (四)组织调查和处理医疗废弃物污染事故,查处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医院废弃物的产生、贮存、处置等工作。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对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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