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地税局关于做好2005年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调控工作的通知
(津劳局〔2005〕288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税局,各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完善企业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指导企业工资与经济效益保持合理的增长,促进职工工资水平随经济发展不断提高,积极稳妥地做好2005年企业工资总额调控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进一步完善企业工资总量宏观调控
企业工资总额采用五种调控办法,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实现利税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下简称“两低于”办法)、“提成工资”办法、“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办法、“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计税工资”办法。企业可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选择适合自身情况的办法。
(一)“两低于”办法
1、范围:原实行“两低于”办法的集体企业。
2、工资总额基数的核定:以2004年实发工资总额为基础,根据“增人增资、减人减资”原则,核增核减企业工资总额。为保证2005年全市企业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总额增长目标的完成,按照2004年在成本中列支的实发工资总额的12%核入当年工资总额基数。
3、经济效益基数的核定:盈利企业以上年企业财务决算反映的实现利税(指企业利润总额和税金,其中:税金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农业税、关税、其他各税)为当年基数;亏损企业以上年实际亏损额作为当年基数。跨单位成建制划入、划出的,原则上按上年财务决算调整后的经济效益指标为基数。
4、效益工资和奖励工资的提取:盈利企业按照“两低于”办法,计算、提取并发放效益工资。为促进亏损企业扭亏为盈,可按其减亏扭亏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奖励工资。减亏企业提取的奖励工资最多不能超过减亏额的15%;扭亏为盈的企业,可按减亏、盈利额之和的30%提取奖励工资,但不能因提取奖励工资后出现亏损。为保证职工切身利益,企业因效益下降应扣减的工资最多不超过工资总额基数的10%。
5、税前扣除的工资内容:实行“两低于”办法的企业税前扣除的工资不得超过经认定的工资总额基数、应提取的效益工资及按照国家与我市有关政策允许单项列支的工资。企业在上述三项范围内的实发工资可以在税前扣除。企业不得产生新的工资结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