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创建“劳动关系和谐单位”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三方字〔2006〕4号)
各市州、县(市、区)协调劳动关系委员会:
为规范管理“劳动关系和谐单位”创建活动,现将《吉林省创建“劳动关系和谐单位”活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七日
吉林省创建“劳动关系和谐单位”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协调稳定企业劳动关系,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于2005年开展了创建“劳动关系和谐单位”活动。为了促进该项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和谐劳动关系模范企业”的示范带头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建活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积极推动企业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新型劳动关系,从而达到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经营管理科学化,树立企业诚信形象,实现企业健康持续发展的目的。
第三条 “劳动关系和谐单位”创建活动包括全省范围内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省和谐劳动关系模范企业”是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和企业家协会以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名义命名表彰。
第二章 基本标准
第五条 和谐劳动关系模范企业的标准,应按照吉劳社薪字[2005]41号《关于印发吉林省创建“劳动关系和谐单位”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中的10条标准执行。
第三章 评审办法
第六条 “和谐劳动关系模范企业”原则上每两年命名一次,要严格按照自查、申报、评选、考核、公示、命名等程序进行。
第七条 评审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从严掌握评选标准。各级三方应坚持共同推荐、共同评选、共同考核、统一申报命名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