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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印发《关于开展“劳动关系和谐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印发《关于开展“劳动关系和谐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三方字〔2006〕3号)


各市州、县(市、区)协调劳动关系委员会:

  现将《关于开展“劳动关系和谐年”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六日

关于开展“劳动关系和谐年”活动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劳动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经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研究决定, 利用一年左右时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年”活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通过开展 “劳动关系和谐年”活动,组织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及企业家协会,针对企业职工劳动合同签订、变更、续订、终止、解除等环节及集体合同签订、履行、企业工资支付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健全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规范合同管理,兼顾政府、企业、职工三方利益,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充分调动企业和员工两个积极性,推动经济发展软环境的优化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活动内容

  (一)开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劳动关系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对劳动关系法律法规知识进行宣传,通过法律法规的宣传,使广大职工群众、劳动者及用人单位,了解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

  (二)建立指导督促企业签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作目标责任制。从2006年开始,将指导督促企业签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目标管理,作为对当地政府工作考核内容,落实目标责任制。巩固和完善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规范劳动关系双方权利和义务。重点是推动改制重组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签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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