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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简本)


  5.3.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的应急响应

  (1)省政府应急响应。省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有关部门做好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类别和处置需要,启动本预案,成立省应急指挥部,设立由省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分别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信息发布、宣传教育、科研攻关、国内外交流合作、应急物资与设备的调集、后勤保障以及督导检查等工作。

  (2)省卫生厅应急响应。接到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必要时,向省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成立应急指挥部的建议。迅速组织应急救治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事件现场,进行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病人隔离、人员疏散等疫情控制措施。并尽快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情况;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和毗邻、可能波及省份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

  (3)市、县(市、区)政府应急响应。各市政府在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5.3.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应急响应

  (1)市政府应急响应。市政府启动本级预案,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可根据情况请求省级有关部门的支持。

  (2)市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响应。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市政府和省卫生厅报告调查和应急处置情况。

  (3)省卫生厅应急响应。加强对事件发生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督导,及时组织专家对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适时向本省有关地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防控措施,严密防范事态进一步发展。

  5.3.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县(市、区)政府启动本级预案,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县(市、区)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县(市、区)政府和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事件处置情况。

  省、市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快速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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