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厅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各市、县(市、区)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本级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省政府和各市、县(市、区)政府根据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省和市、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
2.1.1 省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成立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和行动保障工作。
2.1.2 市、县(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市、县(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组成,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指挥和协调。
2.2 日常管理机构
省应急指挥部在卫生厅设立公共卫生应急处理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省应急指挥部的日常管理、综合协调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和卫生行政部门要设立公共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和卫生行政部门要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或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2.3 专家咨询委员会
省卫生厅负责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提出咨询建议和进行技术指导等。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咨询委员会。
2.4 专业技术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
2.4.1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医学观察、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开展健康教育。
2.4.2 卫生监督机构
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事件发生地区的食品卫生、水源、医疗废物、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事件报告、调查处置、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2.4.3 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