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妥善处理企业老账。对经审计部门会同财政、粮食、农发行等部门审计确认的粮食购销企业自1998年6月1日至2004年5月31日期间发生的亏损,按照“分清责任、分类处理”的原则处置。经审计的政策性财务挂帐,坚持“核定余额、据实剥离”的原则,由当地政府核定政策性财务挂帐占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的实际余额,据实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剥离,由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历史财务挂账,经审计认定的政策性挂账全部从企业剥离,由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对企业已经剥离政策性挂账相应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已办理资产抵押的,应当及时解除抵押关系,帮助企业恢复生存和发展能力。要妥善落实银行贷款债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多种途径解决职工分流安置成本问题。对企业不能自筹资金解决改制成本的,由所在地政府从粮食有关资金及其他渠道筹措解决。粮食企业不得挤占挪用收购资金用于下岗职工分流安置。经济补偿金采取企业自筹、财政适当补助的办法筹集。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市、县财政分别负责筹集市属和县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职工身份转换补偿金配套补贴。
(四)依法处置企业资产和土地。改制企业划拨土地资产处置,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规、政策,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置。对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按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执行有关优惠政策,支持国有或国有控股(参股)粮食企业,发挥其搞活流通、服务“三农”、稳定市场的主渠道作用。
(六)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国有粮食企业职工和分流人员统一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和再就业规划,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积极扶持国有粮食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指导国有粮食企业充分利用各种资源,采取多种方式增加就业岗位,妥善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国有粮食企业改革顺利进行
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直接关系到整个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大局,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做好本辖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工作,确保按时完成改革任务。各级发展改革(计划)、财政、审计、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农业、粮食、金融、税务等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认真制定和落实有关政策措施,支持和帮助国有粮食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