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定期开展服务质量评定
24、各级地税部门开展“星级服务窗口”、“星级服务标兵”等争先创优活动;定期走访纳税人,征求纳税人对地税工作意见和建议,组织纳税人对地税人员服务质量进行评议,促进服务水平的不断提升。
二、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六)恪守纳税人的商业秘密
25、履行保密义务。地税人员对涉及纳税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它依法应保密的事项严守保密纪律,不得对外泄露。
(七)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26、保护纳税人合法权利。依法充分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减税、免税、退税权、控告权、检举权、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请求国家赔偿权等合法权益。
27、纳税人要求举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地税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纳税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28、地税干部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纳税人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在收到纳税人赔偿申请之日起依法审理,并在2个月内作出行政赔偿决定。
29、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决定不予受理的,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决定受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最长延期不超过30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30、加强税务行政执法监察,规范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纳税服务行为,形成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办税环境,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全面建设廉洁、高效税务机关。
(八)规范地税稽(检)查行为
31、实行稽查计划制度。对各类不同的经济主体一视同仁,统一做出检查计划安排,未纳入检查计划的,不得随意进行检查。
32、除列为上级交办和举报等专案稽查案件外,对新办的纳税企业在开业2年内,重在加强地税政策辅导,原则上免于税务稽查。
33、对评为A类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除专项、专案检查以及金税协查等检查外,两年内免除税务检查。
34、实行一家检查认定办法。除上级交办、举报等专案稽查案件外,对同一家纳税企业每年至多只能检查一次,地税一个部门做出的检查结论在地税各部门都认可,严禁多头重复检查。
35、实行查前告知服务。除上级交办、举报等专案稽查案件外,对纳税人开展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前,先行告知被检查企业,并进行必要的查前辅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