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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四条 文明单位分别由批准、命名机关发文通报表彰并授予相应称号的牌匾和证书。市级文明单位的牌匾和证书,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制作。局级文明单位的牌匾和证书,由市局文明委统一制作。
  第十五条 凡获得市级文明单位的单位,可对参与创建活动的职工奖励人均一个月标准工资的奖金。凡获得局级文明单位的单位,可对参与创建活动的职工奖励人均三分之二个月标准工作的奖金。奖金来源从单位规定提取的奖励基金中支出。

第五章 文明单位的创建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党政要加强对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领导。被命名的文明单位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实施长效管理,保持工作常态,提高文明单位的创建水平。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或承担相应职能的部门)要做好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文明单位的创建管理原则上实行分级管理。市级文明单位、各直属单位、行业协会以及直接向市局文明办申报的单位的创建工作由市局文明办管理,其他局级文明单位由市局文明办委托各直属单位、行业协会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文明单位的日常管理包括:
  (一)制定创建的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
  (二)指导基层单位建立健全创建活动的组织机构,督促制定年度创建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分类指导。
  (三)负责对管理范围内单位的文明单位考核工作,并加强日常监督。
  (四)总结推广文明单位的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
  (五)沟通文明单位之间的横向联系,协调文明单位与其他单位、社区间的共建、联建活动。
  (六)对不符合文明单位标准或发生严重问题的单位给予批评和帮助。
  (七)加强对文明单位牌匾的管理。落选单位的文明单位牌匾要及时收回,不得悬挂。
  (八)建立文明单位档案制度。档案内容包括:创建单位的概况、创建规划、申报书、审批表、检查考核记录、各项活动资料、年度工作总结、奖惩记录、群众及社会各界反映等。
  第十九条 市局文明办和各直属单位、行业协会要加强对管理范围内的文明单位的检查考核。要在单位自查的基础上,至少每年复查一次。考核内容和考核方法按评选标准的基本指标逐一进行。
  第二十条 文明单位要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主动听取、收集群众意见,对存在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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