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容环〔2006〕55号)
各直属单位、市容环卫行业协会:
现将《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实施细则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两办两局”新职能和行业综合改革新形势,进一步促进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文明单位创建质量,根据《上海市文明单位创建管理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文明单位是指在三个文明建设中成绩突出、效益显著、管理先进、服务优良、内外和谐,经过自愿申报,群众认可,有关主管部门考核、评选,由上级党政机关批准命名的先进单位。本细则所指文明单位包括市级文明单位和局级文明单位。市级文明单位是基层单位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性成果的最高荣誉称号。
第三条 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是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局)精神文明建设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基层建设,弘扬行业精神,培育优秀文化,提高员工素质,树立社会形象,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在三个文明建设中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第四条 文明单位建设活动在市局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局文明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党政领导要把创建文明单位作为本单位三个文明建设的基本任务之一,纳入领导班子政绩考核内容。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或承担相应职能的部门),要做好规划、协调、指导和组织工作。
第二章 文明单位标准
第五条 文明单位应同时符合下列共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