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教师[2006]2号)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省农垦总局教育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海南钢铁公司教育处,厅直属各学校:
为了完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做好我省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下放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权限。从2006年1月起,各市县、各主管单位应将中小学教师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权限下放到学校。中学、城镇小学和乡镇中心校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由校长负责,乡村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由乡镇中心校校长负责,按照《
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管理暂行规定》(琼教师[2006]1号)中的聘任条件、办法和程序进行;中学、城镇小学和乡镇中心校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副职从事教学工作具备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其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聘任。
二、严格聘任工作程序。各市县、各单位必须按照琼教师[2006]1号文件的规定和经核定的教师编制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做好学校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依岗聘任。
已开展“评聘分开”试点的单位应严格按照岗位职数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未经上级人事职改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超岗聘任,否则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三、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时间要与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时间结合进行。我省已确定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我厅也明确了从2005年至2008年8月底为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全员聘任制过渡期。在此期间,凡没有完成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的地区或单位,要实行一年一聘,聘期终止日期为每年8月31日。
到2005年聘期已满、需要继续聘任现职务的教师和2005年获得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尚未办理续聘手续的,本次可以从聘期终止的下月起或获得资格的下月起聘任至2006年8月31日。其他人员从2006年1月1日起聘任至2006年8月31日止,下次聘任从2006年9月1日起至2007年8月31日,依此类推,直至学校完成人事制度改革后,才实行聘期一聘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