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涉及因自然灾害、战争及国际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应当分析不可抗力影响的严重程度是否足以造成财产的损失、不可抗力过后有关债务人存在情况或经营状况、是否存在安置赔偿等安排情况及时间表、不可抗力过后在可以预计的时间内可以偿还的可能。可以凭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或取得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有关证明判定作出说明。
(五)涉及在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应当取得企业的专项说明;分析债务人的企业类型、信用等级;分析债权账龄是否达到公司信用政策中确认为坏账的程度或超过诉讼时效;分析单笔债权数额与公司经营规模的比例是否足够小、是否达到公司内部管理的责任认定金额;企业的专项说明中清收成本的估算或计算是否合理;企业是否对所有申报的小数额债权实施口头、信函等低成本的催收和业务催收记录。
(六)涉及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应收款项,应确定债务逾期时间是否在三年以上并在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催收磋商记录是否完备、双方的催收磋商是否考虑实施债务重组等协商手段、达到企业内部政策规定的重大应收款项的催收或处理办法应当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议作出有关的处理决议、债务人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的报表是否经过有资质中介机构的审计、取得的财务报表是否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公司获取债务人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证据是否合理、充分、应当对重大债务人进行实际的查看和必要的调查。
第四章 非货币性资产类损失的鉴证
第九条 根据《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05]第13号令)的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资产类损失中,对于企业发生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存货、固定资产盘亏的,需由税务中介机构进行鉴证并出具相关报告书:
第十条 对非货币资产类损失的鉴证,除取得企业的内部证据外,应取得并核实、提交下列(但不限于)的相关文件、资料:
(一)存货、固定资产盘点表;
(二)专项盘亏情况说明;
(三)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准文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