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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企业财产损失中介机构鉴证操作规程》的通知

  (五)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认定为损失。
  第七条 对货币资产类损失的鉴证,除取得企业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的内部证据外,应取得并核实提交下列(但不限于)的相关文件、资料:
  (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法院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撤销(包括被政府责令关闭)的主管单位决定书或者政府批文及公文、注销、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的工商部门证明或决定书;
  (二)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三)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的损失,要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
  (四)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税收法律责任的申明;
  (五)公司有关催收制度、对有关债务人的催收记录;与关联方的往来账款必须有法院判决或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证明;
  (六)债务人情况,包括实地调查报告、经营情况分析、资产负债状况分析、现金流状况等;
  (七)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八)逾期三年以上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九)债权人债务重组协议,法院判决,国有企业债转股批文;
  (十)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第八条 当客观依据缺失或不确定时,中介机构应运用职业经验对以下情况进行分析判断的基础上作出损失是否属实的意见:
  (一)核实企业债权业务的真实性及业务性质,核实债权余额的准确性;
  (二)涉及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包括被政府责令关闭)、吊销工商营业执照而未清算时,债务人最近的资产负债、现金流状况,结合企业的资产质量(包括可变现的资产结构情况、资产变现市场情况、资产抵押情况、企业的变现费用估算、企业欠税及职工工资情况),分析估算债务人可被执行的偿债能力(比例)或金额。
  (三)涉及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应收账款,在取得公安机关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后,确定其遗产不足清偿部分或无法找到承债人追偿债务的,由于目前我国尚未有完善的资产登记制度,应分析债权人的催收记录及催收方式、手段是否科学;债务人资产的清偿情况,清偿的资产种类与债务人原来经营、生活状况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遗漏的可能;清偿的资产清偿的程序包括取得资产、处分资产是否科学、合规;在可以预计的时间内可以偿还资产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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