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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企业财产损失中介机构鉴证操作规程》的通知

珠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企业财产损失中介机构鉴证操作规程》的通知
(珠国税发[2006]42号 2006年4月14日)


稽查局,各区(分)局,市局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对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财产损失鉴证工作,健全税收征管制度和完善执法行为,市国税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代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57号),《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05] 第13号令)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拟定《珠海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企业财产损失中介机构鉴证操作规程》并转发给你们,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件:
珠海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企业财产损失中介机构鉴证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中介机构从事所得税前扣除企业财产损失的鉴证业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代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57号)、《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05]第13号令)及《中国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通则》基本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中介机构的鉴证行为,是指税务师事务所等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客户委托,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计算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对企业某项经济事项发表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鉴定意见书。
  第三条 承办鉴定业务的中介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具有经济鉴证或者财务审计业务执业资格;
  (二)三年内未因违法、违规执业受到有关监管机构处罚,机构内部执业质量控制管理制度健全。

第二章 需鉴证的业务种类

  第四条 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按办理鉴证对象的种类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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